2013年9月7日 星期六

雷曼兄弟連動債打官司

2010/06/17 16:33



先來說文解字一下:
理財專員=專門管錢的人,古代有錢莊,現代有銀行,都是這類的專家。

錢財雖是身外之物,但尚未向閻羅王或佛祖報到前,都是必要且相當有用的東西。不過,累積的財富,總不能都擺在枕頭或花瓶裡面吧?但是,要「藏」在哪呢?這麼重要的東西,一定要交付給值得信賴的人才可以,除了父母、配偶、親朋好友以外,能相信誰呢?於是金融機構自然就成為倚託的對象了。

為何金融機構可以信賴呢?因為,法規範有要求金融機構要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換句話說,就是要求銀行要秉持著「拿人錢財予人消災」的基本心態,好好「保管」客戶的資產。

專業化要求下,金融機構養了一批人—「理財專員」,職掌就是專門幫客戶管錢;但是,如何妥善配置客戶的資產可是一門學問,客戶要分級、金融商品也要分級,客戶與商品要MATCH,銷售後還要定期檢視,時時注意淨值與風險變動,因為這是基本的「注意義務」。


不過,現實好像不是這麼回事,以2008年受雷曼兄弟破產保護事件影響之連動債來說,這種金融商品不是一般自然人可以購買的,因為商品性質一般人不易瞭解,歐美地區僅銷售予專業的投資機構,不過,台灣卻是少數敢賣連動債給自然人的國家之一。


台灣的金融機構為了賺取高額佣金,把連動債包裝成「債券」的樣子,且偷偷摸摸地由國外的分支機構向雷曼兄弟買連動債,再利用特定金錢信託的方式賣給台灣島內的自然人,並訓練旗下理財專員告訴客戶這種金融商品有定存的優點,且配息優於定存,但是產品解說、風險部份卻故意省略未提,一堆不懂的客戶就這樣買了這種「不誠實」的金融商品。

絕大多數的連動債受害人都不清楚自己與金融機構間到底是何種法律關係,締約過程中,理財專員大多沒有明說如何運用客戶的資金,客戶只知道依照理財專員提供的制式定型化契約填載相關文件,而理財專員會跟受害人說,這是購買程序,受害人就這樣糊里糊塗地締結了所謂「客戶主動指定、銀行被動受託」的信託契約。

就商品本身而言,大多數受害人是非具專業知識經驗的年長者,一輩子省吃儉用的血汗錢、退休之棺材本,就在理財專員隱瞞下,給拐了去。以投資角度來看,投資必有風險,盈虧須自負;然在資訊不對等的交易,金融機構本就應盡其告知義務以推介連動債,使客戶知悉商品特性、獲益來源及風險確認,以透明公開的方式揭露商品資訊,讓客戶在完全意思自主下決定是否購買,但是事實卻正好相反。


我父親就是受害者之一。雷曼兄弟公司宣佈破產保護後,在銀行撇清責任及政府相關單位的不作為與袒護銀行心態下,申訴評議結果令人失望;司法機關是人民最後可以信賴的救濟途徑,因此我選擇向司法求援。因本人有法律背景,故全程自理…
 
給 高明德法官,我們只是要拿回自己的血汗錢、棺材本,不是犯人,可否多一些同情、憐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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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德法官,感謝您聽到受害人的聲音,感謝!

裁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民事
裁判案號 99 年 訴 字 第 568號
主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分公司應給付原告美金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分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元供擔保後得執行。但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分公司得以新臺幣陸拾貳萬零陸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宣判日期 100/04/06

雖然勝訴了,但執筆此時(4/30),一審尚未確定,土匪銀行還沒有表示任何意見…;一審勝訴的理由,說真的,我並不滿意,以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判勝,不是我想要的真正結果;歷次所呈書狀、證物,都希望法院能以「不作為詐欺」方向去思考,但我知道法官也有社會、政治考量,畢竟這是牽扯到「動搖國本」的事,我無意苛責,但雷曼兄弟後期所發行的連動債本質,這真相才是重點!期望還在訴訟中的人,能夠接續下去,還原歷史真相!

如有幸遭銀行上訴,本人必當附上,盡所能當個先行者!

銀行上訴了…(100/5/3)
上訴被駁回了…(100/5/23)

100/6/1理專來電告知要先行返還本金暨利息部份,但是還是沒有「反省」、「認錯」;還說,「我們都是受害人」?!就判決內容來看,理專妳是全身而退沒錯,但不表示妳推介正確,判決仍可看出有銷售瑕疵,只不過法院認定那些行為規範不算法令,沒法子追究妳而已,另外不作為詐欺是法院用法錯誤,未盡告知義務是明確的事情,法院竟然不論?不過我起訴的目的就是討回本金,既然達到了,就此休止,不過,理專妳這樣的態度讓我替妳感到羞恥,妳並沒有從這件官司學到教訓,相信日後還會有「無知」的客戶被妳欺瞞,我希望妳多積點德,造福下一代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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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之過程,發現下列現象:
◆少數受害人缺乏同理心,互相比較購買單位多寡;反思,購買總額多,應是被騙損失較多。
◆受害人之選任代表,僅為己利,拋棄受害人公益;反思,這是人性,不可苛責,不過真的感到無奈。
◆法律事務所非具律師資格之業務人員乘機發財,造成受害人二度傷害。少數律師所提供之法律意見宥於現實或實務上不可行,亦無相關勝訴前例,卻自信滿滿可以勝訴。反思,資訊有價,但請提供有益資訊。
◆國家機器不作為或袒護心態;反思,人民納稅供養之實益何在?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審判,但法令碰到行政機關、財團可以轉彎,人民只能乖乖接受。反思,人民納稅供養之實益何在?
◆本件訴訟過程紀實:
http://benzlin.blogspot.tw/2013/09/blog-post_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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