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7日 星期六

受理之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自 102.01.01 起移請相關機構處理時,將副知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2013/01/07 11:55

發文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銀局(合) 字第 1013000365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相關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各局受理金融消費者提出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應注意事項 第 1、2、3 條(101.12.06)
要  旨:受理之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自 102.01.01  起移請相關機構處理時,
          將副知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主    旨:本局受理金融消費爭議之申訴案件,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於移請貴
          機構處理時,將副知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
          其處理之相關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會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各局受理金融消費者提出金融
              消費爭議案件處理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如附件)規定
              辦理。
          二、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人民陳情案件如屬金融消費爭議案件,
              本局於請貴機構處理時,將依注意事項規定副知評議中心,貴機構於
              函復陳情人時應副知本局,並簡述處理結果告知評議中心,且副知本
              局,及告知陳情人如不接受本處理結果,得於 60 日內向評議中心申
              請評議。
正    本:中○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施○)、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城
          )、臺灣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興)、花○(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管○霖)、臺灣中○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廖○昌)、匯○(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民)、
          高○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民)、合○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沈○龍)、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成)、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舟)、兆○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才)、
          上○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李○章)、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
          、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中國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薛○川)、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
          ○章)、遠○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日○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陳○平)、台北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忠)、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邁)、陽○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郎)、板○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義)、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蕭○肇)、國○○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汪○華)、中○
          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在)、臺○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駱○明)、臺灣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昌)
          、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雄)、渣○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璇)、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豐
          )、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志)、星○(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源)、澳○(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布○達)、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盧○昕)、大○
          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美)、美商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慧)、美商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代表人劉○寰)、美商摩○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錢○維)、美商美國紐約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劉○仁)、美商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
          人林○翔)、美商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貞
          )、加拿大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朱○光)、
          英商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蔣○禹)、斐商標○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許○豪)、法商法國興○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西)、法商東方匯○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禮)、德商德○志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龐)、瑞士商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成)、香港商香港上○○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廷)、泰國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司)(代表人潘○成)、菲商菲律賓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蔡○超)、新加坡商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凌○蔥)、日商三○東京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代表人村上○○)、新加坡大○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何
          ○崑)、新加坡商新加坡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
          吳○明)、日商瑞○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馬場
          ○○)、英商巴○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陸○豪)
          、西班牙商西○○對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李○明
          )、大陸商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陳○)、大陸
          商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蔡○俊)、日商三○住
          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中西○○)、法商法國巴○
          銀行(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新)、澳商澳○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經○瑞)、香港商東○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司)(代表人溫○菡)、荷蘭商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
          人張○崗)、台北市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陳○忠)、台北市第○信用
          合作社(代表人周○燦)、基隆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黃○胤)、基隆
          市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謝○平)、淡水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麥○
          剛)、淡○信用合作社(代表人呂○昌)、桃○信用合作社(代表人蔡○
          雄)、新竹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郭○雄)、新竹第○信用合作社(代
          表人林○昆)、台中市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王○明)、彰化第○信用
          合作社(代表人黃○仁)、彰化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洪○雄)、高雄
          市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林○丹)、花蓮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吳○
          明)、花蓮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鄭○儀)、宜○信用合作社(代表人
          許○源)、彰化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林○回)、彰化第○信用合作社
          (代表人連○)、嘉義市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黃○龍)、臺南第○信
          用合作社(代表人鄭○玉)、澎湖縣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藍○昇)、
          澎湖第○信用合作社(代表人莊○緯)、金○縣信用合作社(代表人陳○
          泉)、彰化縣鹿○信用合作社(代表人施○雄)、台灣美國運○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偉)、台灣大○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凱)、美商萬事○○國際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楊○
          婷)、美商維信國際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張○淳)、香港
          商台灣環○○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鄭○宏)、台灣
          永○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水野○○)、悠○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張○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來)、財○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清)、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雄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代表人王○周)
副    本: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各局受理金融消費者提出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
          應注意事項
          一、為妥善處理金融消費者提出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以期儘速解決紛爭
              及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爰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
              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係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
              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之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時,非屬之:
          (一)本法第四條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或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
                人或法人。
          (二)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
                法第十五條,其屬評議決定應不受理之案件。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所屬各局受理金融消費者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
              傳真)、電話或其他方式提出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確
              認案件屬性,俾利儘速將案件移由金融服務業處理或分案處理:
          (一)該案件內容具體明確足資認定係屬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時,各業務局
                應儘速將案件移由金融服務業處理,並同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消費
                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前開案件符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民事爭
                議案件時,並應同時副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
                投保中心)。
          (二)該案件屬性認定有疑義時(例如陳述內容不夠具體明確),應與金
                融消費者聯繫,經確認係屬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各業務局應儘速將
                案件移由金融服務業處理,並同時副知評議中心;前開案件符合投
                保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民事爭議案件時,應同時副知投
                保中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業務局應儘速分案並依行政程序
                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規定妥為處理:
                1.經確認金融消費者之真意係對金融服務業之違失檢舉或權益維護
                  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之陳情案件。
                2.各業務局無法聯繫金融消費者或經洽詢金融消費者而未獲回覆者
                  。
          (三)各業務局依上開規定將案件移由金融服務業處理時,應告知金融服
                務業下列事項:
                1.應將案件處理結果回覆金融消費者,並副知評議中心。惟如該案
                  件同時涉有陳情性質,而有必要請金融服務業將處理結果副知各
                  業務局者,請各局依個案情形自行審酌。
                2.應告知金融消費者,不接受金融服務業之申訴處理結果者或金融
                  服務業自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為處理者,其得於收受處理
                  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3.同時符合投保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民事爭議案件時,
                  應將案件處理結果同時副知投保中心及告知金融消費者亦得依投
                  保法規定提起救濟。
          (四)本會檢查局受理金融消費者提出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時,應儘速移
                請相關業務局依上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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