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7日 星期六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年底開放設立 金管會:將依處理階段分別收取服務費

2011/11/14 10:28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年底開放設立 金管會:將依處理階段分別收取服務費
法源編輯室/ 2011-11-1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十)日表示,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有關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的設立程序、變更登記及捐助財產以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等事項已規劃完成,預計在今(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金管會表示,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附相關文件,向金管會申請設立許可,且爭議處理機構的董事會應自收受金管會設立許可文書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報金管會備查。而且在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應在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予爭議處理機構,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融機構。參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十億元,除民間捐助外,由政府分五年編列預算捐助。
另外,金管會表示,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爭議處理機構為處理評議事件,設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必要時得予增加,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有關評議委員的資格條件,應具備曾任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院校法律、金融、保險等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曾任金融服務業及金融相關周邊機構業務主管職務合計十年以上或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金融監理單位任職合計十年以上等其中一項條件。
此外,金管會日前表示,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後,金融機構必須繳交服務費及年費,其中服務費部分,將依不同爭議處理階段分別收取。如果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無須給付金額,則免收取服務費。但應給付金額或財產價值為十萬元以下或非以金錢給付,則每件收取五千元,若超過十萬元,則每件收取一萬元。而爭議處理機構依同法第23條規定試行調處成立,每一案件向金融服務業收取服務費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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