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1日 星期日

發行機購原始文件有不得在台灣銷售的字眼,應該也不能用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來規避

過去金管會早已發布的「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守事項」規定,台灣的銀行業除了不可以在台灣銷售的雷曼連動債券賣予自然人外,同時也不可以規避的方式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依其精神,若發行機購原始文件有不得在台灣銷售的字眼,應該也不能用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來規避,至於意旨或有解釋為在於該等商品之銷售及募集應符合各國證券法令之規定,並非限制銀行不得接受我國人民委託而為投資,但卻也是強調商品對非機構投資人是不適合的,若是以規避的方式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這種不恰當方式來操作,縱符法令規定,發行機構認有不妥且不願負責,才特別提出說明的。這從連動債於歐美僅售予機構投資人的實務來看,便知 雷曼亦意指連動債商品售予非機構投資人,一般是不妥的,當然也不能用買入再以特定的金錢信託方式再賣予委託人來規避,欺瞞大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