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保單 將更有保障 | |||||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民眾購買投資型保單,若投資標的發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過去是由保戶自行承擔,但金管會10日發布新規定,要求「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轉嫁給保戶,應由保險公司與保證機構、發行機構共同承擔。 所謂不可抗力因素是如法律變動造成原本商品必須提前贖回、或外在環境變動造成避險成本增加,或因稅法改變讓發行機構的成本大幅增加。上述因素造成的風險都不能轉嫁給保戶。銀行局表示,基於平衡性,未來銀行銷售連動債時,也會考慮比照辦理。 如果像是雷曼兄弟倒閉而造成雷曼兄弟連動債違約,則是屬於「信用風險」而非「不可抗力」因素,這部分保戶就要自行承擔。 包括銀行、保險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契約,都是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給投資人承擔。保險局相關官員表示,其實不可抗力因素是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必須考慮的風險,不能因為外在環境改變造成承作風險增加,就轉嫁給保戶。 目前保險局已經要求保險公司必須修改相關法令,要求在契約條款不准再寫「不可抗力因素由保戶承擔」這類的文資。金管會昨天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修正案,主要是因為最近金管會發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未來投資型保單若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將納入相關規定,為避免重複,保險局修正「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文章來源:【2009/09/11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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