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7日 星期六

日盛銀行辦理受託投資「平價奢華」連動債業務涉有缺失,限制辦理部分信託業務三個月

2010/06/26 11:23



日盛銀行辦理受託投資「平價奢華」連動債業務涉有缺失,限制辦理部分信託業務三個月
一、裁罰時間:99年3月18日(本會第294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受託投資「平價奢華」連動債業務涉有相關缺失,包括未能將受委任管理資產價格相關之重大訊息即時向客戶(委託人)報告,並說明所涉風險,以利客戶採行有利於己之決策;未能以專業之立場向發行機構(Merrill Lynch S.A.)積極爭取有利於客戶之方案,並重新評估商品風險等級及客戶適合度;受委任管理資產價值發生重大減損時,未能向客戶報告及揭露其資產價值相關資訊。前開缺失顯示該行辦理信託業務過程中,未符合「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之要求,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停止辦理信託業務3個月,停止之信託業務範圍包括:(1)對自然人以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受託投資結構型商品,但已受託投資者不在此限;(2)新增信託業法第16條之業務項目;(3)申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4)開辦新種信託商品;(5)開辦尚未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至第8條所為之業務種類。
相關連結:http://www.banking.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9565&path=2794&Languag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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