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昨(十九)日宣布,其創設的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制度完成階段性任務,運作五年多的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制度正式退場,今後銀行客戶有關交易爭議事件的評議作業,將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所訂申訴程序辦理。 為落實銀行業消費者保護工作,減少金融消費爭訟案件,銀行公會在九十五年九月間,正式成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連同主管機關推薦遴聘的學者、專業人士,採行對銀行業具有強制拘束力的合議機制,裁斷民眾與金融機構間所生的消費爭議案件,使我國成為繼新加坡以後第二個引進英國金融爭議公評人制度的國家。
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施行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揭牌運作之際,銀行公會昨日召開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決議公會設立的金融消費爭議制度正式退場,並將通函各會員銀行,同時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參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第18條第3款第1目,銀行與屬自然人一般客戶的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該客戶得向銀行公會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要求進行評議或調解。
銀行公會表示,評議委員會五年多來,對於弭止銀行與客戶間的衝突對立有顯著貢獻。目前該評議委員會已無待清未結積案,至於之前受理非知名連動債未屆期且未贖回而未完成評議程序的九百六十件連動債申訴案,至今已有五百四十三件與銀行和解結案。其餘或因盈虧狀況未明、或因和解未成功的案件,均可於日後與一般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同,由申訴民眾依法定程序,向金融業者投訴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施行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揭牌運作之際,銀行公會昨日召開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決議公會設立的金融消費爭議制度正式退場,並將通函各會員銀行,同時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參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第18條第3款第1目,銀行與屬自然人一般客戶的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該客戶得向銀行公會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要求進行評議或調解。
銀行公會表示,評議委員會五年多來,對於弭止銀行與客戶間的衝突對立有顯著貢獻。目前該評議委員會已無待清未結積案,至於之前受理非知名連動債未屆期且未贖回而未完成評議程序的九百六十件連動債申訴案,至今已有五百四十三件與銀行和解結案。其餘或因盈虧狀況未明、或因和解未成功的案件,均可於日後與一般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同,由申訴民眾依法定程序,向金融業者投訴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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