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融局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台融局四字第092400029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關銷售高息投資工具(高息票據、高息股票存款及高息
合約)之規定及相關資料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該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說明:依據財政部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研商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涉及外匯部分之管理事宜會議」之建議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局第四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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