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1日 星期日

出借名義與他人向金融機構購買基金、債券等金融商品,銀行是否須對出名者進行KYC,商品適格性評估及確認?


親愛的林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Dear 林 sir/madam, The FSC responds as follows regarding the matter at hand: )
案件編號(Ref):201007I00877
案件主旨(Subject):出借名義與他人向金融機構購買基金、債券等金融商品,銀行是否須對出名者進行KYC,商品適格性評估及確認?
案件內容(Description):按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8點第2款第3目規定,客戶授權另一人代表簽名開戶,須另對受託人進行評估並掌握最終受益人。倘既有客戶向他人借用名義購買,銀行是否須對該出名者進行適格性評估,如KYC、風險確認?煩勞撥冗回復,謝謝!

主辦單位(Matter handled by):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處理情形(Action):
主旨:台端所詢有關出借名義與他人向金融機構購買基金、債券等金融商品,銀行是否須對出名者進行KYC,商品適格性評估及確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9年7月30日電子郵件。
二、依據「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等事項。所稱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其中開戶審查原則包括客戶授權另一人代表簽名開戶,須另對受託人進行評估並掌握最終受益人,爰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對開戶審查作業程序及評估客戶投資屬性等事項,係由個別銀行依上開規定及其經營策略訂定作業準則。倘台端仍有疑問,建議可逕洽案關銀行提出說明。
正本:林君
副本:
發文字號(Message number):銀局(外)字第0990030682號
發文日期(Date):中華民國99年08月09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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